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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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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187 号) 发文日期: 2011 年 02 月 24 日 《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已经 2024 年 12 月 6 日省人民政府第 44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省长吴新雄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法律规范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提高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抢救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人防工程建设应当坚持与经济建设相协调,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相结合。 人防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人防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防工程建设工作的领导,将人防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人防工程平常由投资者或者管理者、使用者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维护、管理和使用,战时或者遇突发公共事件时由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规划、建设、维护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展改革、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财政、卫生、审计、水利、市政、房管、安全监督管理、公安消防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人防工程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鼓舞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建设、开发利用人防工程。 人防工程的建设和开发利用享受国家、南京军区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进展改革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将学校、医院、车站等人口密集区域列为防护重点。 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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