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类)审查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我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下简称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销售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第三条 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网络食品销售经营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食品销售经营根据经营方式分为批发和零售两类,批发类包括食品批发配送商、食品批发销售商,零售类包括商场超市、食杂店、食品自动售货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根据实际进行标注。第四条 食品销售经营项目分为:(一)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冻冷藏食品、不含冷冻冷藏食品);(二)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冻冷藏食品);(三)特别食品销售(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四)其他类食品销售。如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第五条 食品销售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内申请食品制售项目的,应参照《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类)审查细则(试行)》制售项目及相关标准进行审查。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据申请者的经营场所区域设置、经营项目风险类别等事项确定申请者的主体业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审查中认为食品销售经营者申报的主体业态与实际经营不符的,有权予以纠正。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仅申请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的,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不改变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和布局的,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第八条 鼓舞食品销售经营者规模化和连锁化经营。县(市、区)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对其辖区内连锁经营企业门店集中受理和审查;可以对其辖区内的食品自动售货商实行单一许可证管理,自动售货机摆放地点参照贮存场所实行备案管理。第九条 食品销售经营者实行租赁、委托管理等形式使用的食品贮存场所应当符合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要求,并签署食品安全管理合同,明确使用的时间、期限、地点、面积、设施设备等要求以及食品贮存场所所属经营者的负责人、联系方式等信息。第十条 对经营场所和贮存场所为不同地点的食品销售经营者,由经营场所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许可管理,贮存场所在实施许可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