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立法调研用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实现城乡供水统筹进展,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用水以及其他用水需求,保障居民饮用水质量和安全维护城乡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节约用水,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城乡供水和节约用水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城乡供水应当遵循中心城市供水逐步覆盖乡镇和农村,优先保障生活饮用水、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进展城乡供水事业作为重要职责,纳入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内容;在财政预算中列出专项资金,加快城乡供水设施建设和区域供水的实施。第五条【方案一】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乡供水、城市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供水、节水主管部门负责职责权限范围内供水、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进展和改革、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水利、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工商、价格、房产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城乡供水相关行政管理工作。【方案二】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全省城乡供水、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供水、节水主管部门负责职责权限范围内供水、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进展和改革、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工商、价格、房产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城乡供水相关行政管理工作。第六条 在城乡供水、节约用水工作中,应当加强讨论、开发、应用和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对城乡供水、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供水节水科学知识。第八条 对在城乡供水、节约用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城乡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江苏省城镇体系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区域供水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区域供水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城乡供水专项规划经上一级城乡供水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