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24-2-7 14:2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1 号 《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 2024 年 2 月 5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4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 年 2 月 7 日 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2024 年 2 月 5 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交易的管理,法律规范城市房地产交易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交易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出租,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第四条 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权,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财政、税务、物价、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与房地产交易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应当公开条件,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方便当事人。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确定,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在本市、县(市)行政区域内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法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尚未确定由一个部门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在一个场所统一受理房地产交易登记申请,并发放房地产权属证书。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物价、建设、土地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房地产交易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对国家明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