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展水平相适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推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府办发[2024]31 号)和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府发[2024]9 号)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方案。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家庭(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门诊费用适当补偿,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第三条 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是:筹资水平、保障标准与当地经济进展水平和各方承受力相适应的“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以县为统筹层次,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居民自愿参加,个人和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的原则;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门诊费用适当补偿的原则;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兼顾与各类医疗保障制度衔接的原则。第二章 覆盖范围第四条 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成年居民: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龄在 18周岁(含 18 周年)以上的居民。(二)未成年居民:年龄在 18 周岁以下的居民,或年龄在18 周岁以上但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学生。第三章 参保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有下列权利:(一)享受本方案规定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二)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时享受有关优惠优待医疗卫生服务;(三)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免费健康咨询、健康教育,建立健康档案等卫生服务;(四)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等权利。第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承担以下义务:(一)及时足额、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二)根据本方案规定及相关政策规定就医就诊;(三)服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的管理,配合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根据规定结算医疗费用;(四)不得把医疗卡借给他人使用。第四章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第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凡符合参保规定的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缴费。第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