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造价师继续教育学习内容 课程内容 第一课时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 法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发挥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作用,法律规范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行为,提高水利工程造价管理质量和工作水平,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水利部关于修改或废止部分水行政许可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水利部令第 25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和持证上岗执业管理。 第三条水利部负责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备案和持证上岗执业管理工作,办事机构为建设与管理司。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材料的受理、转报以及持证上岗执业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中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是指经全国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认证统一考试取得《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根据本规定注册,取得《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水利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取得资格证书人员,须经水利部注册备案,方可以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的名义持证上岗执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死亡或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申请注册的; (三)在申请注册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年龄超过 65 周岁的; (五)未按本办法规定提交合格继续教育证明的; (六)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七)依法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程序如下: (一)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一般向单位所在地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注册申请材料。在京中央企、事业单位的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应向水利部提交注册申请材料,各流域管理机构的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应向其所在的流域管理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材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水利部。 (三)水利部自收到已签署意见的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条件者准予注册备案,并颁发《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水利部每年度向社会公告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人员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首次申请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