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XXXX 植保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展的要求,提高农民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规本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本社与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与其《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是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以从事植保的农民为主体,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根据本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二章 名称、住所和业务围第三条 本社名称: 第四条 本社住所: 第五条 本社业务围:为成员与同类经营者提供农作物机械植保服务,为成员与同类经营者提供农作物机械植保信息咨询服务。 第六条 本社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 本社成员以其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本社以其全部资产对本社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章成员资格、入社、退社和除名以与出资方式、出资额第八条 凡从事与本社一样产业、承认并遵守本章程,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民、组织和其他人员,提交入社申请表,经理事长(合作社成立前由发起人)讨论通过,成为本社成员。 第九条 以组织名义入社的成员,其权利和义务由该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行使。 第十条本社设立登记时共有成员 人,其中:农民成员 人,占成员总数的 %;成员出资总额 元,出资方式为货币。 第十一条 成员退社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提出;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经批准可以退社。退社时,记载在该成员账户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于年终决算后两个月退还。如本社经营亏损,应扣除其资格终止前应承担的本社亏损与债务;如经营盈余,则按规定分给其应得红利。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退社后,不得分配本社共有财产。 第十二条 因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而解散,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不办理成员退社手续。 第十三条 成员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法定期限提出继承申请,经理事长审查批准后继承成员资格。继承人不同意入社的,根据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申请退社。 第四章成员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 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根据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管理; (二) 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 根据章程规定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