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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用试剂、试液、滴定液、培养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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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检验用试剂、试液、滴定液、培育基管理办法接收部门生效日期管理标准---质量制定人制定日期文件编号 审核人审核日期文件页数共 2 页批准人批准日期分发部门 1 目的规定试剂、试液、滴定液、培育基的配制、使用和发放的管理办法。2 范围适用于质监科化验室检验用试剂、试液、滴定液、培育基的管理。3 责任质监科有关人员。4 内容4.1 采购到的所有检验用化学试剂,依据其性质分类在不同的室温柔湿度下保存,属毒麻品应隔离专柜上锁保存,并建立严格的领用程序,记录台帐。4.2 试剂、试液和培育基要按规定方法配制,供较长期使用的应注明配制日期,并由配制人签名;对于性质不稳定的试剂应在标签上注明有效期和特别的储存条件。4.3 使用试液、对比品、培育基、试剂、滴定液等化学品,药勺及其它工具要保持干净,避开交叉污染,容器的盖或塞要用完后立即复原,避开混淆,造成污染。4.4 变质化学试剂要及时处理。使用有毒或腐蚀性化学品,要特别注意避开身体直接接触,一旦发生意外,要及时实行有效措施加以处理。4.4 滴定液的配制应按现行版中国药典规定进行配制和标定。4.5 滴定液浓度的名义值与标定值应明显标出,其浓度校正因子(F)应在 1.000-1.050 之间,否则应加水或加溶质重新调整。4.6 滴定液由质监科指定专人负责,标定和复标必须由两人分别操作,标定份数均 第 2 页共 2 页 不得少于 3 份。4.7 标定结果的相对偏差不得超过 0.1%;标定和复标之间的相对偏差不得超过0.15%。盛放滴定液的容器上应及时贴上标签,注明滴定液名称、浓度、浓度因子、标化日期、温度、标定人、复标人和失效期。4.8 滴定液应按规定要求贮存,除另有规定外,存放和使用期限为三个月,超过期限或当室温与标定的温度差 10℃以上时,均应进行重新标定和复标后使用。4.9 滴定液使用前必须摇匀,使用过程中发现出现浑浊、变色等异常情况或超过使用期限的应立即停用。4.10 卫生学检验用的各种培育基应按各自的规定要求配制和进行质量检验,配制好的基础营养培育基应在 2 周内用完;生化鉴别培育基应在 1 周内用完;选择性分离鉴别培育基制成平板后应在 24 小时内用完。4.11 各种培育基应置于干净冰箱内 5℃左右保存,冰箱内不得存放其它杂物。4.12 已染菌的培育基废弃前须经高压(121℃、15 分钟)灭菌。5 记录 记录名称 保存部门 保存时间滴定液配制及标化记录 质监科 三年 滴定液复标记录 质监科 三年 QF-0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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