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重审财产保全与否 案情:秦某与卢某等三人追偿代还借款纠纷案,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判令卢某给付秦某 22 万元,另两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法院立案执行后,依法查封了卢某承包经营的养殖场,限令卢某不得变卖、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养殖的螃蟹。查封裁定送达后,检察机关对已生效的判决提出抗诉,法院决定再审并裁定中止执行原判决。再审期间,秦某申请法院将已成熟的螃蟹变现,并控制价款。对此,卢某抗辩称,案件已再审,查封应当解除,法院应允其自行变卖螃蟹,否则因变卖时机不当造成的利益损失或变卖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损失由法院赔偿。同时,检察机关认定原判决确有错误,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要求法院解除查封措施,避开执行回转不能。 对能否变卖卢某养殖的螃蟹并控制价款,执行法院在讨论中出现了几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不能变卖卢某养殖的螃蟹,应裁定解除查封。其理由是案件已再审,并已裁定中止执行,不能继续实行执行措施。由于螃蟹系鲜活的季节性商品,应即裁定解除查封,允许卢某自行变卖,这也符合检察机关提出的意见;第二种意见认为,法院仍应继续实行保全执行措施,变卖螃蟹,控制价款,防止执行不能,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假如原判决被推翻,可将价款退还卢某,不存在执行回转困难的问题;第三种意见认为,假如卢某提供相应担保,可以裁定解除查封,由卢某自行变卖。假如卢某不能提供相应担保,则不能解除查封,但允许卢某在中立组织或个人监督下变卖螃蟹,价款交监督组织、监督人或法院保管,也可以在登记价款具体数额的情况下由卢某自行保管价款,但不得使用该价款。 执行法院讨论中不同意见的冲突是比较激烈的,但争议焦点不外分两点:1.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后,能否对被执行财产实行保全性执行措施;2.保全性执行措施是否存在不确定的风险,以及在风险可能存在的情况下,法院应如何避开风险? 点评: 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后,可以对被执行财产实行保全性执行措施。 1.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财产保全措施的适用时间以当事人起诉开始直到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为止 在这段期限内,只要其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均可以适用财产保全。案件进入再审程序,使原判决的效力回到待定状态,但并不意味着原判决必定被更改或撤销,作为当事人的秦某,当然可以申请法院实行财产保全措施。 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这条法律规定表明,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后,原判决因认定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