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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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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与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完成搬迁。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第五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主管部门,并具体负责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物价、城管行政执法、公安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进展实际,合理确定拆迁规模,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根据规定程序上报和备案。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七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第八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三)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四)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应予核准的建设项目需要拆迁房屋的,申请人除提交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政府实施土地储备需要拆迁房屋的,申请人除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土地储备计划或者土地储备协议与政府批准文件、规划部门出具的意见、规划设计条件或者详细规划与附图。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存款金额不得低于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 50%,存款金额与补偿安置资金的差额应当有金融机构出具的承兑汇票或者保函。第九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日,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同时将拆迁人、拆迁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第十条拆迁人应当根据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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