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资源犯罪非刑罚工作措施 一、典型案例分析 2024 年 6 月至 8 月间,田某决定购买大田县某村村民的林木,采纳将无证采伐的林木混入有证采伐的林木中进行套单销售。田某得知某村“后溪垅”山场林木的林权证虽然是办在大田某林场的名下,但该村村民主张系村民个人造林,林木所有权存在争议。田某遂以每立方米人民币 300 元至 500 元不等的价格分别向该村村民 6人购买了上述山场林木,并支付了相应的林木款,同时承诺由其个人办理林木采伐手续。2024 年 7 月至 9 月期间,田某在购得林木后,在未办理采伐手续的情况下,便组织工人实施采伐,并将林木汇入有证采伐的林木中进行套单销售。经林业技术鉴定,上述被伐林木为 449 株,蓄积量为 92.3997 立方米,出材量为 66.5083 立方米。案发之后,田某主动到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所犯的罪行,并退出赃款 6 万余元。田某与大田县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一份《生态修复协议》,承诺在该村涉案的山场补种林木 70 亩,并缴纳保证金 4 万元。经法院审理后判决,田某违反森林管理法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擅自采伐向他人购买的存在权属纠纷的林木,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依法减轻或从轻处罚,且田某还具有部分涉案赃物被查获、已主动退赃及与大田县某村村民委员会达成补种复绿协议,并缴纳补种复绿保证金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最终判处田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从上述典型案例可以看出,一是在林木资源犯罪中,行为通过补种复绿的方式对林木资源进行恢复,说明犯罪人主观恶性的降低;二是通过犯罪人积极的林木补种行为,减少犯罪行为对于生态环境的危害程度,有利于实现刑法的特别预防功能以及促进犯罪人的社会回归;三是表明非刑罚措施作为刑罚措施的有益补充,能够填补刑罚措施在犯罪预防层面上的不足;四是非刑罚处罚措施不属于刑法法规的范畴,不受罪刑法定原则的约束,可以根据具体的案件确定不同的修复方式,灵活性较大。 二、林木资源犯罪非刑罚措施存在的问题 林木资源犯罪预防效果欠佳,促使多地法院采纳多元化手段提升林木资源犯罪的预防效果。在非刑罚处罚措施的选择层面,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不利于非刑罚处罚措施积极效用的长期发挥。对此,有必要讨论林木资源犯罪非刑罚措施存在的问题,为完善建议的提出奠定可靠依据。(一)林木犯罪非刑罚措施名称不统一。在林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