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机电设备管理考核办法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机电设备管理的范围主要是构成固定资产的生产机电设备,由机电科管理;办公用设备(如计算机、打印机、各种车辆等)由矿综合科建账管理。 第二条 机电设备管理部门要参加设备的调研、规划、选型、购置、安装调试、维修、改造更新和报废全过程的管理。 第三条 设备管理要积极采纳先进的设备管理方法和科学技术新成果,推行以设备状态监测为基础的维修方法和计算机管理。 第四条 正确处理好生产与维修的关系,坚持设备的每年不少于 10 天的停产计划检修,组织好维修配件的生产供应,在组织生产中严禁超设备性能使用。 第五条 设备管理的三率指标为:主要生产设备完好率达到 90%以上;煤矿主要设备待修率不超过 5%;煤矿机电事故率不超过 1%。检查凡达不到三率之一者,对责任者根据责任大小罚款 300 至 1000 元。第二章 设备的前期管理 第六条 各单位需要增置主要生产设备时,应由使用部门会同机电科设备管理组提出增置设备的技术性能要求,由公司、矿机电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做出购置计划,由物资部负责订货。 第七条 各单位需购置的主要大型生产设备(包括 2m 及以上的提升绞车、主排水泵、扇风机、压风机、带式输送机、综采、综掘设备、4 吨及以上锅炉、各种安全、自动化系统等)和特别高精度或价格高的设备,在购置前必须报公司,并由公司组织有关部室进行调研,由各单位组织编写技术法律规范书,报物资部招标采购,技术协议书由各矿与厂家签订。 第八条 购置设备前,必须落实好资金来源。 第九条 设备的选型应遵从以下原则: (一)应注意通用化、标准化; (二)选购的设备应是经过鉴定的、有生产许可证、质量合格证的非淘汰产品; (三)对选购的设备应了解其各技术参数、效率、精度、性能、制造质量等情况; (四)选购的设备应具有:技术先进、生产效率高、设备可靠、便于维修、经济合理、标准化程度高、设备投资少等要求。 第十条 订购及发放设备应遵守以下原则:(一) 凡需购置设备应由使用单位向机电科提出申请计划(包括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需用时间),机电科平衡库存后,每月一次向物资供应科提出采购计划及设备技术法律规范书,由公司物资供应部汇总招标采购;(二)设备购进后,由物资、机电、计划、使用单位及厂家共同进行验收。由机电科设备组统一领取,建账、剔号、登记后,根据各生产单位所报计划发放。 (三)严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