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厅堂混响时间测量规范GBJ76~841985 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厅堂混响时间测量规范GBJ76—M主编单位’清华大学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1985 年 6 月 1 日关于发布《厅堂混响时间测量规范》的通知计标口 9 创]2496 号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 546 号文的要求,由全国声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贡归口组织,具体由清华大学编制的《厅堂混响时间测量规范加已经全国声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査。现批准《厅堂混响时间测量规范》GBJ76—84 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五年六月一日起施行.本规范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清华大学负责。国家计划委员会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四日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81)建发设字 546 号文的要求❾由全国声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归口组织,具体由清华大学编制的。在本规范的编制过程中,进行了广泛的调査,认真卷结了国内从事建筑声学工作的有关单位多年实践的经验及可行的测量方法,对不同类型的厅堂进行了一定的对比试验,并参考了国际标准化组织 ISO3382«声学一会堂中混响时间的测量》等有关资料乜提岀了规范初稿,广泛地征求了国内各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全国声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定稿.在本规范的施行过程中,希各单位注意积累资料,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有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给我校,以供今后修改时参考臼清华大学一九八三年十一月十二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测量系统第三章测量方法第四章结果表达附录名词解释附录一混响时间测量报告附录二本规范用词说明第一章总则第 1.0.1 条为统一厅堂混响时间的测量系统和测量方法,使不同单位测量的结果具备互相可比的统一基础,特制定本规范。第 1.0.2 条本规范适用于一般厅堂的混响时间的测量。第 1.0.3 条测量厅堂混响时间,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的其它有关标准或规范。第二章测量系统第一节一般规定第 2.1.1 条被测厅堂应提供满场状况、排演状况和空场状况等三种被测状况。对以上任何一种状况进行测量时,厅堂的门、窗均应关闭,门窗帘应展开。第二节声源设备第 2.2.1 条噪声讯号应尽可能通过一个 1/1 倍频程或 1/3 倍频程的滤波器产生。滤波器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声和振动分析用的 1/1 和 1/3 倍频程滤波器》的要求。测量时用于发声的扬声器系统应是无指向性的。测量用声源(集中声源)应置于大幕线中心,离地面高度宜为 1.5 米处。第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