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草案----------------------- -----------------------日期:机 动 车 商 业 保 险 行 业 基 本 条 款 ( B 款 )条 款 设 计 说 明全车盗抢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各公司可自主选择作为基本险或者附加险。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与其他特别约定组成。凡涉与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第二条 本保险条款分为基本险、通用条款、附加险和释义四个部分。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 ,保险人根据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除非本保险条款另有规定,通用条款的规定与释义适用于本保险条款的任何部分。第三条 本保险条款所称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国境(不含港、澳、台地区)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与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式车辆,但不包括摩托车和拖拉机。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第一部分 基本险基本险包括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第一章 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责任第一条 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 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根据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二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地震与其次生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四)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恶意串通;(五)被保险人、驾驶人或受害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第三条 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四)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五)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