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物价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或事实要件 确定标准 裁量幅度 处罚权限1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3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 (二)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三)提供相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属初次违法的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或者处以警告违法金额在 30 万元以下(含 30 万元)的,由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违法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不含 30万元)的,由案件审理委员会批准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属于初次违法且违法金额不大的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 倍以下的罚款;或者处以警告,并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且情节较重,违法金额较大的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 倍以下的罚款;或者处以警告,并处 5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的罚款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且情节严重,违法金额很大的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5 倍以下的罚款;或者处以警告,并处 8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属屡查屡犯,拒不根据规定退还多收价款,伪造、销毁证据,转移有关资金与商品,社会影响较大的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 倍以下的罚款;或者处以警告,并处 15 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案件审理委员会批准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卑视的。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属屡查屡犯,拒不根据规定退还多收价款,伪造、销毁证据,转移有关资金与商品,社会影响很大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