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参考指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加强行政指导,有效发挥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功能作用,引导公司完善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指引作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参照本指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合理法律规范的公司章程。第三条(章程原则)制定公司章程应当遵循合法、自治、真实、公平的原则。第四条(章程约束力)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五条(章程内容)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认缴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六条(章程制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七条(章程修改)公司章程中载明的下列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修改公司章程,并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一)名称;(二)住所;(三)法定代表人;(四)注册资本;(五)公司类型;(六)经营范围;(七)营业期限;(八)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章程修改须报经批准的,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第八条(公司名称)公司章程中载明的名称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第九条(原有名称记载)非公司制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可以同时记载原法人名称,体现主体延续性。第十条(公司住所)公司章程载明的住所应当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并与公司住所使用证明的记载一致。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十一条(经营范围批准)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准。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十二条(经营范围用语)公司章程载明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法律规范。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