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昊辰保理有限公司国内商业保理合同(公开型有追索权保理)合同编号:[ ]特别条款一、告知和提示在填写本合同之前,请先认真阅读本合同及全部附件。签约各方应对本合同予以通读,并对其中的全部约定予以充分注意,如有疑问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做出书面解释直至重新修订任何条款。一旦签订本合同,即视为已充分注意并完全理解合同的全部条款和条件且自愿接受。本合同项下的选择项,如适用的,请在“”内打“√”;如不适用的,请在“”内打“×”;如“”内为空白的,视为不适用本选择项。如有必要,可另行附纸或加附其他相关文件。二、卖方(即债权人)信息联系地: 邮编:联系人: 电话:传真: 电邮:三、保理商信息联系地: 邮编:联系人: 电话:传真: 电邮:四、保理商核定的应收账款融资额度应收账款融资额度的金额:人民币 元应收账款融资额度的性质:可循环/不可循环应收账款融资额度的届满日: 年 月 日应收账款融资额度的最晚使用日:无/有且为 年 月 日应收账款融资额度承诺费:无/有且为人民币 元五、保理商核定的买方(即债务人)不限定买方,具体以《应收账款转让申请暨确认书》确定的买方为准。限定买方,即买方限于 。六、保理商收款账户开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七、卖方收款账户开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八:争议解决凡由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方式处理:提交本合同载明的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在 ,根据仲裁申请时该仲裁委员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提交 解决。九:其他条款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本合同在 省 市 区签订。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卖方执 份,保理商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补充条款(如本条款与合同其他内容存在冲突的,以本条款的规定为准;如本款栏为空白或填写“不适用”的,视为无补充条款)标准条款定义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本合同的下列词汇具有本款所给予的含义:保理:指保理商受让应收账款,并向卖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催收、还款保证中全部或部分服务的经营活动。有追索权保理:指保理商在应收账款到期,且无法从买方处收回时,可以向卖方反转让应收账款的保理类型。公开保理:指应收账款转让时,将应收账款转让事实通知买方的保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