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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新企业所得税政策与法规汇篇

有关新企业所得税政策与法规汇篇_第1页
有关新企业所得税政策与法规汇篇_第2页
有关新企业所得税政策与法规汇篇_第3页
一、综合类法规1、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24]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便于企业执行 2024 年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称新会计准则),协调会计与税收之间的政策差异,现就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对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等根据新会计准则规定采纳实际利率法确认的利息收入,可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对于采纳实际利率法确认的与金融负债相关的利息费用,应根据现行税收有关规定的条件,未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可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扣除。 二、企业根据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实际收到具有专门用途的先征后返所得税税款,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取得当期的利润总额,暂不计入取得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资本化条件的,应当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按税法规定计算的折旧等成本费用可在税前扣除。 本通知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以前的政策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七月七日2、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24]120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深化贯彻落实科学进展观,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经国务院同意,现对 2024 年以后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规定 以 2024 年为基年,2024 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2024 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同时,2024 年起下列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实行以下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二)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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