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任课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为加强我院老师任课资格的管理,建立一支高素养的老师队伍,保证高质量的课堂教学效果,根据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一、老师任课资格的说明与规定老师任课资格是指老师承担我院各类课程教学任务的资格。取得我院任课资格应符合以下规定。1.我院老师任课资格认定分为:具备任课资格、基本具备任课资格和不具备任课资格三个等次。2.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认定为具备任课资格,可以承担我院各类课程教学任务。(1)取得高校老师书,具有博士学位,学科专业符合学院办学进展1的人员;(2)取得高校老师书,具有硕士学位,学科专业符合学院办学进展,从事课程教学工作2满 1 年的人员;(3)具有高校老师系列讲师与以上职称,学科专业符合学院办学进展的人员;(4)取得高校老师书,年满 50 周岁以上,学科专业符合学院办学进展,从事课程教学工作满 10 年的人员;(5)具有专业技术职务,技术技能水平与学院专业人才培育目标相符的行业企业一线技术人员。11 学科专业符合学院办学进展指被认定人员专业领域包含在学院开设专业领域内。2 课程教学工作泛指从事与各类课程相关的教学准备、教学实施和教学辅助类工作。3.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认定为基本具备任课资格,可以承担本人专业领域我院公共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课程实验实训指导、带队实习、课程辅导与答疑等教学任务。(1)具有硕士、博士学位,学科专业符合学院办学进展的人员;(2)取得高校老师书,具有硕士学位,学科专业符合学院办学进展,从事课程教学工作不满 1 年的人员; (3)取得高校老师书,大学本科毕业,学科专业符合学院办学进展,从事课程教学工作不满 5 年的人员。4.凡不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均认定为不具备任课资格。5.符合以上第 3 项第(1)条的人员,应在被认定后 2年取得高校老师书,否则被认定为不具备任课资格。6.符合以上第 3 项第(3)条的人员,应在 5 年取得硕士学位或取得讲师职称(其中,年龄在 35 周岁以下的人员必须取得硕士学位),否则被认定为不具备任课资格。7.本管理办法每学期只针对基本具备任课资格和新入职的任课老师进行认定。若无重大教学事故,已被学院认定为具备任课资格的老师不重复认定。二、老师任课资格的申请与认定在学院人事处、教学督导室的监督指导下,根据“个人申请、系部初审、资格复审、课程试讲、领导批复”的基本程序进行认定。每学期组织一次,申请表与认定表详见附件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