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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校校园规划建筑面积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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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工程规划建设的科学管理,改善教学工作条件,促进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适应普通高等教育事业进展的需要,制订本规划指标。第二条本规划指标是编制、评估、审批普通高等学校总体设计任务书、校园总体规划和建设用地计划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普通高等学校工程规划建设标准的尺度。第三条本规划指标中的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一般普通高等学校;规划建设用地指标适用于新建的一般普通高等学校。重点普通高等学校、以培育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普通高等学校、两地办学的普通高等学校与有特别需要的普通高等学校,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酌情提高某些教学和生活用房的规划指标。 第四条普通高等学校工程的规划建设,必须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勤俭办学,切实提高教学科研用房的利用率,科学合理、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良田好地。 第五条普通高等学校工程的规划建设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各项公用和生活福利设施应尽量利用当地提供的社会协作条件。 第六条普通高等学校工程的规划建设应一次规划分期实施。改建、扩建学校的规划建设应在充分利用原有设施的基础上进行。 第七条普通高等学校工程的规划与建设除执行本规划指标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 大学、专门学院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条大学、专门学院的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包括下列各种用房的建筑面积: 一、 每所学校都必须配备的有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实习场所与附属用房、风雨操场、校行政用房、系行政用房、会堂、学生宿舍、学生食堂、教工住宅、教工宿舍、教工食堂、生活福利与其他附属用房共十三项。二、 学校根据需要可以配备的有专职科研机构用房、夜大学函授部用房、讨论生用房、进修生与干训生用房、留学生用房、外籍老师用房共六项。 本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中未包括下列八项用房。学校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报请主管部门另行审批: 一、 工科院校的生产性工厂与其附属用房,农林院校的生产性农场、牧场、林场与其附属用房,医学院校与个别体育院校的临床实习医院,师院校的附中、附小、附属幼儿园,各类学校附设的子弟中小学。二、 已离休、退休、调出教职工与已故教职工遗属所使用的教工住宅、食堂、浴室、医务所、托儿所幼儿园等生活福利附属设施。 三、 生产性工厂、农场、牧场、林场职工所需的住宅、宿舍、食堂、浴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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