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乡规划全覆盖镇(乡)域规划编制导则与验收标准----------------------- -----------------------日期:附件 1市城乡规划全覆盖镇(乡)域规划编制导则与成果验收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镇(乡)域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规规划编制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市城乡规划条例》、《镇(乡)域规划导则(试行)》、《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省村庄规划编制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导则。第二条 本导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镇(乡)域规划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围的镇(乡)建设根据总体规划的要求执行,不单独编制镇(乡)域规划;其他的镇(乡)域规划编制适用本导则。第三条 编制镇(乡)域规划。应当以科学进展观为指导,坚持城乡统筹原则,贯彻资源优化配置与节地、节水节能和节材的方针,因地制宜,尊重地方与民族特色和优良传统,立足于改善居住条件和镇(乡)环境面貌,保护历史文化,方便群众生活和生产,保障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进展。第四条 镇(乡)域规划包括镇(乡)域总体规划和镇区(乡政府驻地)控制性详细规划两个部分。其中,镇(乡)域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 20 年。第五条 镇(乡)域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审批应当分别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对镇规划和乡规划组织编制和审批的要求执行。第六条 编制镇(乡)域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上位法定规划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技术规定。第二章规划的制定第七条 镇(乡)域规划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成立由县(市、区)、镇(乡)领导干部、专业技术人员人民群众共同参加的“三结合一体化”规划编制工作机构承担具体规划的编制任务。第八条 镇(乡)域规划需经过镇(乡)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镇(乡)人民政府审核,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城市规划区的镇(乡)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九条 镇(乡)域规划应当从当地实际出发,尊重人民意愿,体现地方特色。简单易懂、具有较强的有用性和可操作性。规划成果文字表达应当规、准确、含义清楚;图纸所表达的容应当与规划文字说明一致。规划成果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方式表达。第十条 镇(乡)域规划编制,应当先进行基础资料收集。调查讨论的围应当包括自然条件、经济社会情况、用地和各类设施现状、生态环境以与历史沿革等。第三章镇(乡)域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要求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