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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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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结合昆明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昆明市市属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实习人员是指已经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职业资格,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第二章 条 件第四条 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品行良好;(四)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五)无被开除公职或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记录。 第五条 昆明市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云南省司法厅规定的条件,并具有云南省司法厅授予的接收实习人员的资格。不具备资格擅自接收实习人员,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的实习一律不予考核,但经济欠发达,当地律师事务所极少的地区除外。 具有接收实习人员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一)无符合规定条件的指导律师;(二)受到停业整顿以下处罚或者行业惩戒未满六个月;(三)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未满一年。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接收实习人员,由律师事务所向昆明市律师协会申请实习登记,经律师协会审核登记并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后,方可进行实习,实习期限为一年。第三章 申 请 第七条 申请实习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申请表》; (二)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三)法律职业资格证或者律师职业资格证复印件; (四)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 (五)学历证书复印件; (六)申请实习人员原所在单位出具的辞职证明,或者人才沟通中心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等证明本人能够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材料原件; (七)1 寸近期免冠照片 1 张; (八)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情况说明。 拟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所在的高等院校法学院系法学讨论单位出具的同意其实习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中应当明确以下事项: (一)实习人员姓名; (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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