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办法(修订)1 总 则1.1 为提高住宅工程质量,减少住宅工程质量通病,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预与治理(以下简称通病防治)工作制定本办法。1.2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新建的住宅工程。1.3 在住宅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建设过程中,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外,还应执行本办法。2 基本规定2.1 通病防治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应按各自职责履行《办法》的规定。2.2 建筑工程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并由建设单位直接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2.3 监理单位应仔细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对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防治提出具体要求和监控措施,并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2.4 施工单位应仔细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专业分包单位应提出分包工程的通病防治措施),针对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防治提出具体措施并报监理(建设)单位审查批准后实施。2.5 设计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结合具体工程,在通病防治的分项和分部工程上应具体设计措施。2.6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重视审查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并将其列入审查容。2.7 在住宅建设过程中,如需变更设计时,须经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涉与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大变更应按规定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2.8 通病防治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列入工程概预算。2.9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除执行现有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所规定的要求以外,还应提供下列相关资料:(1)由参建各方会签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附录 1)(2)施工单位《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容总结报告》(附录 2)。(3)监理单位《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评估报告》(附录 3)。3 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管理措施3.1 建设单位 3.1.1 在开工前下达《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 3.1.2 批准施工单位提交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 3.1.3 定期召开工程例会,协调和解决质量通病防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1.4 不得随意压缩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 3.1.5 应明确通病防治的奖罚措施。 3.2 设计单位 3.2.1 在住宅工程设计中对通病防治提出相应的设计措施。 3.2.2 将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和技术要求向相关单位进行设计交底。 3.3 施工单位 3.3.1 仔细编写《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