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广东省汕头市人大常委会汕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3 号)《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已由汕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 2024 年 8 月 31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4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 年 8 月 31 日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2024 年 8 月 31 日汕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及配套设施设备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六章 物业使用及维护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特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社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扶持政策,实行措施,推动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进展。第五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人民政府未设立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实施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城乡规划、城市综合管理、水务、卫生、价格、环境保护、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民防空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和社区建设的关系,组织、指导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协助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第七条 物业管理实行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公安派出所、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等各方代表组成。物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