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律师法的执业豁免权思索 在执业活动中,律师没有国家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的任何职权,是法律界的平民。因此,律师要担负起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重任,仅有当事人的委托授权,显然难以胜任,我国律师在执业中有时甚至“自身难保”,对于刑事辩护更是顾虑重重。新律师法颁布后,其最大亮点是豁免权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被规定下来。这是国法治建设的又一次进步,同时也将推动我国法治化构建的进一步深化。 一、律师执业豁免权的涵义及特点 对于律师执业豁免权的涵义,笔者认为,律师执业豁免权应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律师在法庭上为辩护所发表的言论,不受法律追究;二是指律师出于职责需要在法庭或其他执法部门时所发表的言论享有豁免权。归纳起来就是指法律给予律师的、免于其在诉讼中基于当事人委托而为的职务行为遭受法律追究的权利。律师执业豁免权从本质上来看,是属于律师执业风险的保障,是律师履行辩护职责的需要。豁免权的主要意义就在于免除通常(非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侵权责任,是在诉讼过程这一特定时间与空间里给予律师不因执业而被法律追究的权利,保证律师完全自主地、独立地履行职能,为当事人辩护,并且能在一种合理限度内拥有某种外在及内在的自由。律师的豁免权应该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律师豁免权具有职业性律师在日常生活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只有当其被当事人委托而从事执业活动之时,才能享有律师的豁免权。假如律师不是从事相关的执业行为,而是从事非执业行为,其行为是不可豁免的。例如:律师在旁听庭审的过程中当场发表了不当的意见,那么其就会受到相关的处罚。 第二,律师豁免权的法定性律师的豁免权不是通过和当事人的约定产生的,也不是通过特定主体的约定,而是通过法律直接规定形成的。律师只能享有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豁免权,律师不得享有法律规定之外的豁免权。 第三,律师豁免权的有限性律师豁免权不是对一切责任的豁免,而是对律师的相对责任的豁免之上。主要是指对律师做出豁免规定的同时,又做出了例外情况的规定。一方面,这使律师能得到有效的豁免权。另一方面,对律师的违法行为也是要追究的。 二、我国新律师法颁布前的立法规定与执业环境 旧律师法对律师的执业豁免权无从提及,与律师在法律职业中的地位严重不符。如第 32 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由于这一款比较抽象原则,因此可操作性不强。我国《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