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婚姻的法律解决机制诠释 本文 一、非婚同居是一种新型婚姻家庭争议 非婚同居现象现在渐成潮流,不仅追求时尚的年轻人选择同居,老年人也将同居视为养老的一种既方便又可行的方式。国家和社会对同居的态度也越来越宽容。但是,同居不是两性结合的法定方式,国家对同居关系不予保护。这样大量的两性结合关系游离于法律调整之外,同居中的弱势群体的利益得不到法律保障。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决定了同居中的弱势群体大多数是妇女和儿童。非婚同居现象对妇女儿童的权益保障提出了新的要求,产生了新型婚姻家庭争议,处理不当将威胁社会的和谐与稳定。非婚同居应当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双方应完全具备婚姻的实质要件,即当事人无配偶、同居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婚龄、双方无禁止结婚的疾病、无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第二,共同生活具有公开性,即同居关系被周围的群众所知晓。第三,共同生活具有相对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即达到一定的期限,有相对固定的住所。当前,由非婚同居引发的纠纷多不胜数,没有婚姻的束缚,男女双方是自由了许多,但是意想不到的麻烦也添了许多。恋爱期间、同居期间引发的财产纠纷、同居关系财产纠纷、子女抚养纠纷等各类纠纷逐渐走进了人们的视野。然而,婚姻关系的缔结有明确的法定程序,如不依法办理结婚手续,便谈不上法律认可的有效婚姻,更得不到法律保护。所以一旦出现问题,受到损害的只可能是男女双方。 二、我国应针对非婚同居作出制度回应 因为同居中的弱势群体的利益缺乏法律保障,很多强势群体利用同居来规避婚姻中的法定义务。这在老年人同居中体现得最为明显,很多弱势老年同居者的实际地位不过是同床保姆。同居是一种长期的共同生活关系,同居双方为了共同生活显然会有时间、精力、金钱方面的付出。并且由于男女双方社会分工的差异及男性在经济上的主导地位,女性在同居生活的贡献用货币进行衡量时,往往价值不高,甚至为零。非婚同居虽然具有合理性,但由于其处于自然状态,难免被强势群体所利用,作为规避婚姻中的法定义务的手段,猎取不当利益。而我国法律在此方面,几乎是一片空白。对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行为,2001 年新《婚姻法》颁布前,司法实践都以 1994 年 2 月 1 日为界,之前符合事实婚姻条件的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之后出现的则一律按非婚同居关系对待。2024 年 12 月 25 日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非婚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