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行政院 96 年 1 月 30 日院臺字第 0960002218 號函核定壹、緣起貳、政府各項住宅補貼計畫之辦理情形參、住宅業務、承辦人員及基金之整合分析肆、購置住宅貸款、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暨租金補貼措施 壹、緣起 一、「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係依據行政院 94 年 5 月 24 日院臺建字第0940021921 號函示,略以:「……『整體住宅政策(草案)』內容,原則同意。並請於 2 個月內提出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報院核定。」辦理。 二、「整體住宅政策」,基於現行政府辦理之各項政策性房屋貸款措施,係按職業別、身分別給予不同額度與利率,其公平性及合理性,以當前之社經狀況,顯已受到質疑。加以同質之政策性房屋貸款措施,卻分散在數個部會各自辦理,就住宅資源及人力之有效利用而言,實非有效率之作法。當前國家財政拮据,實有將各類政策性房屋貸款資源予以整合,由住宅專責機構統一辦理之必要。 三、內政部依上開結論,經研擬「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草案),於 94 年 6月 28 日以台內營字第 0940084396 號函陳報行政院。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於 94年 7 月 21 日召開會議審查,並於 94 年 8 月 3 日以都字第 0940003025 號函示,略以:「一、有關各部會以職業身分別辦理之住宅補貼計畫,自 95 年度起不再新增,94 年度以前已核定之各項住宅補貼措施,仍繼續執行至結束,未來住宅補貼業務統一由內政部辦理。二、請內政部於本方案中詳細檢討現行政府各項住宅補貼計畫之辦理情形、結束期程、財務狀況等資料,並敘明未來各主管機關辦理住宅業務與人員移撥、現在各基金整併,及新舊制度過渡期間之配套等作法,俾利後續整合業務之推動。」 四、內政部依上開研商結論,整合各部會所送住宅補貼計畫資料,於 95 年 1 月 2 日,再次邀集有關機關開會研商,修正完成本方案(草案)陳報行政院。復經行政院經建會於 95 年 3 月 16 日開會審查,決議請內政部參考與會代表意見,修正後提報行政院財經小組,再提報經建會委員會議討論。 五、內政部於 95 年 4 月 19 日將本方案(草案)函送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該會並於95 年 4 月 26 日提報行政院財經小組討論。結論如下:「1.本案有關住宅方面三大基金的整合與所規劃研提之社會救助政策,政策性目標及結構性問題均尚待釐清,有必要重新進行整體性規劃。2.內政部礙於業務限制,恐難進行全面性的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