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卫生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提高学校教学、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国职业教育法》第九条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设立喀什卫生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并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校长领导下的学术审议、评定、咨询、决策机构,主管学术水平审定、学术问题审议和咨询,为专业进展和学校有关工作提供决策支持。第三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旨在坚持学术,维护学术的独立性和纯洁性,发挥老师在专业建设与科技工作中的骨干作用,提高科学讨论和科学决策水平,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进展。第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恪守学术道德,维护学术尊严,提倡学术自由,鼓舞学术创新,形成严谨学风,服务学校进展。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组成人员第五条教学指导委员会下设五个专业建设委员会:临床医学专业建设委员会(含农村医学专业、维吾尔医学专业、中医专业)、护理专业建设委员会(含护理专业、助产专业)、药学专业建设委员会(含药剂专业、维吾尔药学专业)、医学技术专业建设委员会(含医学检验技术专业、医学影像技术专业、康复技术专业、眼视光技术专业计划生育技术专业、医学生物技术专业、口腔工艺技术专业)和医学管理专业建设委员会(含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专业、卫生信息管理专业、卫生保健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下设两个跨专业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和教学质量监控委员会。第六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人数为 25 人。今后可根据专业进展的需要适当增加。每个专业建设委员会由 5 名专业领域的学术带头人组成,同一教研室不超过 3 人。第七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依照自愿、、公开原则,由选举产生。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每届委员会届满前两个月,启动换届程序。委员会选举的具体操作在每一次换届前制定细则后实施。第七条 经选举产生的教学指导委员报送党政办公室备案,由校长签署和颁发聘书。因工作需要,校长可聘请校外具有较大影响、学术造诣精深、对我校学术进展发挥较大作用的高水平专家、学者为校外委员。校外委员数不能超过教学指导委员总数的 40%。第八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 1 人,副主任 4 人。各专业建设委员会设组长一人。教学指导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日常事务,设在医学教育讨论室,秘书长由医学教育讨论室主任兼任,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日常事务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