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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提名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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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举提名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四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本规定中的有关职责,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第二章因公辞职 第五条领导干部担任由人大、政协选举产生的领导职务,任期未满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规定应当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的,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六条领导干部因公辞职,应当在接到党委(党组)通知后 7 日内,向任免机关提出辞去现任职务的书面申请。 第七条因公辞职的领导干部另有任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拟任职务与现任职务不能同时担任的,应当在任免机关批准其辞职后,再对外公布其新任职务。 第三章自愿辞职 第八条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或者公职。 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自愿辞职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干部本人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以书面形式向党委(党组)提出辞职申请。辞职申请应当说明辞职原因等情况,同时辞去公职的还应说明辞职后去向等。 (二)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辞职原因、辞职条件等有关情况进行了解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审核中应当听取干部所在单位的意见及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的意见,并与干部本人谈话。 (三)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同意辞职、不同意辞职或者暂缓辞职的决定。对申请辞去领导职务同时辞去公职的,党委(党组)除对是否同意其辞去领导职务作出决定外,还应对是否同意其辞去公职作出决定。 (四)党委(党组)作出同意辞职决定后,根据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党委(党组)应当自接到干部辞职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答复意见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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