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法律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释义】 本条明确了立法目的和依据。 一、招投标事业在取得长足进展的同时也存在着急需解决的突出问题 2000 年 1 月 1 日《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招投标事业取得了长足进展。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招投标制度不断完善。各部门、各地方出台了大量招投标配套规则,增强了招投标制度的系统性和可操作性。二是行政监管体制逐步健全。国务院确立了进展改革部门指导协调、各部门分工负责的招投标行政监管体制。为了解决分散监管可能带来的多头管理、同体监督、推诿扯皮等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很多地方建立了部门之间的联席机制,增强了在政策制度、监督执法等方面的协调性,一些地方还探究建立统一的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机构。三是市场规模日益扩大。招投标作为富有竞争性的一种交易方式,除广泛应用于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勘察、设计、监理外,还扩大到项目选址、融资、咨询、代建,以及教材、药品采购等领域。通过招投标达成的交易金额巨大。以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为例,2024 年全国共开展招标项目 18264 个,委托招标金额424.7 亿美元,累计中标金额 346.6 亿美元。四是行业成长迅速。全国招标代理机构达数千家,招标采购专业人员上百万,招投标成为进展最为迅速的行业之一。五是采购效率提高。以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为例,“十一五”期间,机电产品委托招标金额 1474.58 亿美元,中标金额 1256.24 亿美元,节约资金 218.34 亿美元,节资率 14.8%。此外,招投标制度在促进竞争,预防腐败等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尽管如此,招投标领域还存在着围标串标、弄虚作假、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评标行为不公正、非法干预招投标活动等突出问题,社会各界对此反应强烈。这些问题假如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将从根本上破坏招投标制度的竞争择优功能。 二、《条例》为推动招投标市场健康进展作了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 当前招投标领域存在的问题,固然与市场经济不够成熟、体制改革不到位有关,在很大程度上也反映出招投标制度还不能完全适应实践进展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一是低层次分散的招投标立法与推动形成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要求不适应。《招标投标法》颁布后,各部门、各地区制定了大量的配套规定。由于缺乏必要的衔接机制,这些规定在增强制度可操作性的同时,客观上也导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