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1 号《抚州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办法》已经 2024 年 9 月 27 日市政府第 26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市长和平2024 年 10 月 24 日抚州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办法(2024 年 8 月 30 日市政府令第 14 号公布,根据 2024 年 9 月27 日市政府第 26 次常务会议审议结果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切实保障农村五保对象的正常生活,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进展,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提高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工作的通知》(赣民发〔2024〕21 号)以与《省农村敬老院建设和服务管理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农村五保供养是指对农村五保对象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是农村最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第三条 市民政局主管全市五保供养工作,县(区)民政局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五保供养工作,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第四条 政府鼓舞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供捐助和服务,对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供养对象与办理程序第五条 老年人、残疾人或未满 16 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第六条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由村民本人申请或经本人同意由村民小组提名,村委会评议,榜公示,无异议的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20 日提出审核意见,经村委会榜公布后,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区)民政局。县(区)民政局自收到之日起 20 日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返回到乡(镇)和村委会进行榜公布,群众无异议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七条 农村五保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五保供养待遇:(一)重新获得稳定生活来源的;(二)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且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具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三)年满 16 周岁,已完成义务教育阶段学习,且有劳动能力的。五保供养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