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的物业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与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第三条 新建商品房应当实行物业管理。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原有住宅区,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综合整治,逐步制造条件,积极推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不全的,由所在社区统一管理。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业区、仓储等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非住宅物业,根据条件推行物业管理。第四条市房产管理局是全市行政区域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讨论制定物业管理的有关措施;(二)管理全市物业管理行业,逐步建立管理专业化、服务社会化、经营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新机制;(三)负责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缴、使用的监管工作;(四)负责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五)负责物业管理创优评比工作;(六)依法查处物业管理中的行为;(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各县(市、区)房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规划、建设、城管、公安、物价、工商、邮政、广电、通信、供电、供水、供气、市政、绿化、环卫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当扶持物业管理行业,逐步建立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提高物业管理水平。第二章 业主与业主大会第七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业主应当通过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或直接向业主委员会提供 、通讯方式。物业承租人或者实际使用物业的人为物业使用人。物业使用人根据与业主的双方约定,可以享有业主相应的权利和承担业主相应的义务。但使用人与业主约定的容不得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