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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文明单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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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明单位管理办法一、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文明单位建设的管理,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示带头作用,不断提高文明单位的质量,使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常常化、制度化、规化,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文明单位是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成绩突出,效益显著,各项工作全面进展,经社会认可和有关主管部门严格考核、评选,由地方党委和政府命名的先进集体,是同级党委和政府授予的综合性荣誉称号。各行业、各系统命名表彰先进单位,原则上不使用"文明单位"字样。第三条 创建文明单位活动,是把两个文明建设的任务落到实处的有效途径;是吸引群众广泛参加,使精神文明建设保持旺盛生命力的主要形式;也是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推动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进展的重要措施。各级党政领导要把创建文明单位作为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两个文明建设的一项基本任务,纳入目标管理,组织和带领广阔于部、群众积极开展创建活动。第四条 创建文明单位活动,要以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两个文明共同进步,坚持精神文明"重在建设"的方针,软件硬件一起抓,致力于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养,塑造奋发向上的精神,推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五条 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文明委")负责组织实施。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文明办)作为具体办事机构,负责本地区文明单位建设的日常工作。二、评选的围、标准第六条 全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具有独立经济核算和单独建立党委(总支、支部)的企业、事业单位,农村行政村,城市街道办、居民委员会,驻扬单位、部队,都应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并可申报参评。实行统一核算的、紧密型的大型企业集团可以申报参评,其所属单位和松散型企业集团不予参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中,中方注册资金高于外方,且单独建立党组织的,可以申报参评。外方独资企业不参评。乡(镇、街道办)作为整体申报参加县(市、区)级文明单位评选的,须有 1/2 以上村(居民委员会)和直属企业的主要经济指标超过全县(市、区)的平均水平,至少有 1/3 所属单位获得县(市、区)以上精神文明建设荣誉称号。第七条 文明单位的基本标准是:1.党政领导班子坚强有力, 团结协调, 创新,廉洁自律,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能仔细学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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