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 建 设 工 程 竣 工 联 合 验 收 实 施 办法 (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市政府关于开展减章减时减负提效行政效能提升行动的意见》(扬府发[2024]20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工程。第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以下简称联合验收)是指将原来由多个主体各自实施的专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核实、备案确认转变为统一窗口受理的验收模式。第四条 联合验收遵循“统一受理、充分授权、各司其职、限时办结、集中反馈、统一监管”的原则。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联合验收工作小组,下设竣工联合验收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合验收办)。联合验收工作小组由市城乡建设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市规划局、市消防支队、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民防局、市气象局等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联合验收办设在市城乡建设局,联合验收办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联合验收统一受理窗口。第六条 联合验收办负责牵头组织联合验收工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承担有关协同、配合工作。具体职责如下:市城乡建设局作为牵头部门负责制定有关工作规程,负责联合验收的日常受理、任务分解、文书管理等工作,并负责统筹局属各部门之间的联合验收工作安排。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入驻窗口,优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能。市规划局、消防支队、质监局、环保局、民防局、气象局等单位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分工,积极主动做好联合验收相关工作。第三章 联合验收条件第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可提出验收申请:(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其附件确定的各项工程容与规定事项已全部完成,具备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条件。(二)建设工程已按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容建成,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验收条件。(三)建设工程已按消防设计要求建成,消防设施经有资质的单位检测,符合国家标准与相关技术规要求。(四)建设工程已按气象灾害评估与其批复要求建设,防雷装置按设计要求建成,并经有资质的单位检测,符合国家标准与相关技术规要求。(五)电梯已按设计要求建成,电梯设备经有资质的单位检测,符合国家标准。(六)人防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建成,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验收条件。(七)建设工程已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