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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类项目企业所得税主要政策解读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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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类项目企业所得税主要政策的解读和理解——近年所得税政策变化与调整一、项目分类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一)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工业企业)、销货成本(商业企业)、业务支出以与其他耗费。(二)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三)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与其附加。(四)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与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根据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6 号)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根据本规定,准予在2024 年度一次性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4]79 号)《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57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4 年第 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4年第 25 号)金融企业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逾期 1 年以上,经追索无法收回,应依据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分类证明按下列规定计算确认贷款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一)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 300 万元(含 300 万元)的,应依据向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包括司法追索、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之一,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二)单户贷款余额超过 300 万元至 1000 万元(含1000 万元)的,应依据有关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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