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与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机动车登记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摩托车、三轮汽车 、低速载货汽车登记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除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 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具体业务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警用车辆登记业务根据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在受理机动车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 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机动车登记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与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文本等在办理登记的场所公示。 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机动车登记的有关规定,下载、使用有关表格。第四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并建立数据库。不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登记的,登记无效。 计算机登记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登记软件全国统一。数据库能够完整、准确记录登记容,记录办理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登记容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计算机登记系统应当与交通信息系统和交通事故信息系统实行联网。第一节 注册登记第五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第六条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后申请注册登记。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注: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国产机动车出厂后两年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二)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