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住宅建筑控制要求9.1 住宅建筑高度和层数的划分根据《住宅设计规》(GB50096—1999),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平顶房屋建筑高度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屋面面层与女儿墙高度计算,坡屋顶建筑高度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屋顶上的附属物,如电梯间、楼梯间、水箱、烟囱等,其总面积不超过屋顶面积的 25%,且高度不超过 4 米的不计入高度之。住宅建筑层数,低层住宅为 1—3 层以下,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 10.5 米;多层住宅为 4—6 层,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 19.5 米;中高层住宅为 7—9 层,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 28.5 米,高层住宅为 10 层与 10 层以上。9.2 住宅建筑间距9.2.1 住宅建筑间距的确定,是为了保证住宅能有一个良好的室外空间环境。既要满足室的日照、采光要求,又要保证室人活动的安全性和通风卫生条件,还应满足室居民私密性的需求。同时,从建筑群体考虑,应满足工程管线埋设和城市设计空间环境要求。住宅间距分正面间距和侧面间距两个方面,凡泛称的住宅间距系指正面间距。决定住宅建筑间距的因素很多,根据所处地理位置(低于北纬 25 度的地区)与气候状况以与居住区规划实践,除了国家标准规定的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外,通风、安全与视线干扰等问题也应作为主要因素。9.2.2 确定住宅建筑间距是综合考虑了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在符合国家标准的前提下,参考国其它城市对住宅间距控制的成功经验,结合的自然条件和用地实际情况,针对新区和旧区的不同要求,对不同层数、朝向、方位的住宅建筑,确定住宅建筑的正面间距以日照标准的要求为主,侧面间距则以其它因素为主,并作了具体规定。9.2.2.1 平行布置的低层、多层、中高层(小于 28.5 米)住宅建筑间距:在新区平行布置的建筑朝向(含南北、东西朝向)不应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 1.0 倍;在旧区不应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 0.8 倍(含南北、东西朝向);当南侧建筑为 5层以上(含 5 层)的点式住宅且面宽小于 24 米时,可按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 0.8 倍控制;5 层以下住宅建筑间距不应小于建筑物高度的 1.0 倍。中高层、高层住宅建筑间距:以南侧建筑高度 25 米为基数,当建筑高度大于 25米且小于或等于 49 米时,建筑高度每增加 3 米,间距增加 1 米,建筑高度增加不足 3米,按 3 米对待;当建筑高度大于 49 米时,建筑高度每增加 4 米,间距增加 1 米,建筑高度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