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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青少年司法保护的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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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青少年司法保护的提议 本文 一、犯罪未成年人的特别性及保护意义 根据我国刑法第 17 条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定,在我国,年满14 周岁的公民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年满 16 周岁的公民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所以,犯罪未成年人指的是 14 周岁到 18 周岁少年这个特别的群体。据中国青少年犯罪讨论会的调查讨论显示 ,2024 年全国法院判处的未成年人罪犯近 9 万人,未成年人犯罪占全国犯罪总数超过 9%,并呈逐年增加的趋势。犯罪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特别的群体正在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犯罪未成年人具有其特别性:从犯罪主体上来讲,认识能力较弱,辨别是非能力差;从犯罪行为上来讲,常常是由于一时冲动或者是被教唆、被鼓动。此外,未成年人具有较强的可塑性,易于矫正。所以,不论是在立法层面还是司法层面都不宜将他们与成年罪犯同等处罚。如何加强对未成年犯的司法保护,以逐步建立完善的司法保护体系,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重要问题。 二、司法保护中存在的缺陷 完善对犯罪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必须先明确目前我国在立法、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缺陷、才能对症下药。(一)立法规定不足1、定罪标准与成年犯无区分在我国目前的刑法体系下,虽然最高院曾出台过数条司法解释,针对未成年人犯“盗窃罪”、“敲诈勒索罪”、“强奸罪”等罪的定罪上做特别处理,但大多数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适用同样的定罪标准,而未成年人正处于人生的起步阶段,一旦被定罪,即使是只有较轻的刑罚处罚,对他们来说也像是人生抹上了污点,不利于他们的再社会化以及继续接受教育,对于他们的家庭也是沉重的打击。2、庭审程序缺乏针对性的具体制度虽然我国现行立法中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庭审程序有特别规定,但总体上并没有创设太多有效的针对性的制度。立法中大多是原则性的规定,司法实践中难以运用,容易对未成年人保护不到位等问题。庭审中的制度创新是未成年人犯罪诉讼中的重中之重,如何用新的思路和新的制度在庭审中体现对未成年人的人文关怀,可以通过试点加以尝试,最终以立法加以明确。(二)司法实践中的不足 1、司法资源分配不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 6 条的规定,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在少年法庭中进行,包括未成年人刑事法庭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而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许多地方的基层法院并没有少年法庭,司法资源对犯罪未成年人的投入不足,导致少年法庭这一司法制度无法完全得到贯彻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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