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质[2024]113 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仔细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告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进展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三年六月四日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法律规范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行为,强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履行质量责任的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是指对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以及勘察、设计文件和工程实体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情况的记录。 已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按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信用档案的通知》(建市[2024]155 号)列入信用档案的,不属于本办法记录和公布之列。 第三条勘察、设计、施工、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监理等单位的不良记录应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年检和资质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建设单位以下情况应予以记录: 1、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审查而未经审查批准,擅自施工的;设计文件在施工过程中有重大设计变更,未将变更后的施工图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并获批准,擅自施工的。 2、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的;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3、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4、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 5、其他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勘察、设计单位以下情况应予以记录: 1、未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要求进行勘察、设计的。 2、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文件进行设计的。 3、未根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4、勘察、设计中采纳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且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未按规定审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