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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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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分析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其中,装饰装修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只能在发包人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的拥有人情况下行使。2.只能在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包含质量合格的未竣工工程)的前提下主张。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与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无关。3.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包括承包人应获得的利润。但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价款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不能优先受偿。4.行驶该权利前需履行催告程序,即应先函告限期付款,其仍逾期不支付的方可行驶;且自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在六个月内提出行使优先权。5.工程的性质应属于可以折价或拍卖的范畴。6.行驶该权利的方式:双方(发包方与承建方)协商一致后变卖工程折价或通过法院起诉而变卖折价。 二、抵押权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冲突问题 发包人为了解决资金问题,在融资过程中往往会将在建工程抵押给提供资金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法律明确规定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抵押权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现顺序先后直接关系到资不抵债的情况下,谁的权利能够得到更好的保障。目前国家层面仅明确规定在房地产纠纷案件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而诸如基础设施领域、路桥工程领域、水电工程领域是否适用此规则暂无国家的明文规定。工程优先受偿权是否优先于抵押权取决于受诉法院及法官个人观点的认定。笔者认为:应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的规定,确认建设工程领域,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实践中,在建工程要从银行融资并以在建工程设定抵押权时,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了规避风险,常常会要求发包人事前取得承包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承诺,从而达到银行的抵押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效果。鉴于现实中的发包人市场,在工程施工前期,发包人履约的各类风险因素还不明晰的情况下,要求承包人放弃自身的一项重要保障,被迫作出放弃的意思表示是否能界定为“真实意思表示”还有待商榷,故笔者曾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系法律为了维护承包人乃至建筑工人的利益,在民商事领域强调意思自治的原则下,仍以法条给予的法定权利,其立法目的就是保护相对弱势的承包人及其建筑工人。若认可承包人的放弃行为有效,则与设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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