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生产作业过程中所涉及的特殊作业(或称为: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预防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参照《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3年 5 月 20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59 号公布,根据 2015 年 5 月 29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0 号修正)等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特殊作业是指: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四项具有较大危险性的作业。第三条本办法规定了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的作业分级、安全作业证办理和审批程序以及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检查等具体要求和实施办法。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区域进行的上述四项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第五条相关术语和定义(一)动火作业: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二)受限空间: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缺氧,对进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如反应器、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半封闭场所。(三)受限空间作业:进入或探入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四)临时用电: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非永久性用电。(五)髙处作业:在距坠落基准面 2m 及 2m 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髙处进行的作业。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安全管理部负责在公司内进行本办法的培训和宣传,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参与学习本管理办法,并对学习效果进行评估。安全管理部负责指导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监督特殊作业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及时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行为。第七条进行各类特殊作业前,申请作业人员应按本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对作业现场及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办理相应安全作业证(安全作业证格式见附件)。某项作业过程中涉及多种特殊作业的,应分别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严禁未办理完毕安全作业证即开始特殊作业。第八条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对安全作业证上所列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确认并签字。审核、审批人员应不定期去作业现场核实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必要时应亲自到作业现场确认后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