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一般借款利息资本化探究 当前,我国建筑施工企业普遍需要从外部大量借入流动资金来满足日常经营需求,导致其资金成本巨大。虽然,我国企业会计准则 17 号对于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和费用化问题做出了相关的规定,但在具体执行层面,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亟待解决。建筑施工企业如何运用现有准则,正确确认计量一般借款资金成本,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在探讨建筑施工企业一般借款利息资本化的重要性基础上,分析了建筑施工企业一般借款利息资本化难点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建筑施工企业一般借款利息资本化的对策建议。在企业实践中,建筑施工企业一般借款利息资本化问题一直以来缺乏具体细则的指导和法律规范,导致在实际工作中人为操作的随意性很大,甚至成为操纵公司利润的手段。因此,无论从内部管理的角度,还是为报表使用者提供高质量的会计信息的角度,进一步的法律规范施工企业一般借款利息资本化会计处理都显得极其重要。 1.建筑施工企业一般借款利息资本化难点和存在的问题 1.1 建筑施工企业利息资本化范围缺乏明确的制度法律规范。根据 CAS17 规定,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主要是指企业生产和购建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这类资产的主要特征是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或者可销售状态。17 号准则应用指南对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存货又做出了进一步的明确,主要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用于对外出售的房地产开发产品以及企业制造的用于对外出售的大型机械设备等。同时对“相当长时间”这一时间标准做出规定:通常为 1 年以上(含 1 年)。而且建造合同准则也并未就借款利息资本化作出规定,实际工作中只是参照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和生产过程来推断是否符合资本化,近年来,传统的建筑施工企业都面临产业转型升级,工程存货形式多样,单一的推断标准不能满足实际的工作需要。1.2 一般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的确定随意性较大。施工企业对外借入款项以流动资金贷款为主,对于实行资金集中管理的企业来说,由于建设项目多,资金统筹使用,使得每一笔借款与某一项施工项目不能一一对应。很大程度上需要依靠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来做出推断。首先,对于资本化率的计算,很多公司在计算某一会计期间的资本化率时,简单的以某一期间发生的利息费用除以该期末的本金,这种做法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由于每一笔一般借款被符合资本化的工程存货占用的时间长短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