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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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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日期: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建法[1991]798号文,1991年11月2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保护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市场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权,对从事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 备安装、管理线敷设等勘察设计、施工(含装饰装修,下同)、建设监理,以与建筑构配件、非标准设备加工生产等发包和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凡从事上述发包和承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依法对建筑市场进行管理,保护合法交易和平等竞争。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承发包活动中行贿受贿或收受 回扣 ,不得以介绍工程任务为手段收取费用。 第二章建筑市场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市场的管理,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规和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草拟或制定建筑市场管理法规; (二)总结沟通建筑市场管理经验,指导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 (三)根据工程建设任务与设计、施工力量,建立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审核工程发包条件与承包方的资质等,监督检查建筑市场管理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规程,下同)的执行情况; (五)依法查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草拟或制定建筑市场管理法规,宣传并监督执行有关建筑市场管理的工商行政管理法规。 (二)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依法核发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的营业执照。 (三)根据《中华人民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确认和处理无效工程合同,负责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并根据当事人以方申请或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对工程合同进行鉴证; (四)依法审查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经营资格,确认经营行为的合法性; (五)依法查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第三章发包管理 第八条建立工程建设报建制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下达后,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须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办理报建手续。其他建设项目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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