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 :市建筑工程脚手架与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试 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脚手架与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防安全事故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省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与标准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脚手架与模板支撑系统的购置与租赁、方案编制与论证、搭设与拆除、验收与使用和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第三条 市建筑工程管理局是我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脚手架与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监督的管理部门。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脚手架与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监督的管理。第二章 钢管、扣件的购置租赁与维修保养第一节 购 置第四条 产权单位是指自行购置使用钢管、扣件的施工单位和向建筑施工场地出租钢管、扣件的租赁单位。第五条 产权单位应购置外径为 48mm,壁厚为 3.5mm 的钢管,钢管必须符合《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1)的规定扣件必须符合《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的规定。第六条 购置前,产权单位应通过互联网等方式核查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与检测报告等有关技术资料,确认产品证件齐全有效。第七条 产权单位应根据有关标准对钢管、扣件的外观质量等进行检查验收,并签字确认。其外观质量检验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JGJ130-2001)的要求。第八条 产权单位应建立钢管、扣件使用管理档案,档案应包括以下资料:(一)产品购销合同、生产许可证、质量合格证、检测报告等;(二)历次租赁使用合同与使用台帐;(三)历次检测、检验等相关资料;(四)日常维修保养记录;(五)其它资料。第二节 租赁第九条 租赁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未办理合法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向施工现场出租钢管、扣件与其它配件。第十条 产权单位与使用单位应签订租赁协议,同时应当出具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等有关材料。租赁单位应对出租的钢管、扣件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第三节 维修保养第十一条 产权单位应对回收入库的钢管、扣件进行严格的检查验收,要按使用年限、规格分类存放。库房应防潮、防雨。第十二条 产权单位应按规定每年不少于 2 次对钢管、扣件进行除锈、涂刷防腐漆与更换破损零部件等维修保养。第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