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管理考核(奖惩)办法1. 目的为了满足市场竞争的需要,加强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激发全体职工的创优意识,优质高效地完成生产任务,特制订“本办法”。2. 使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建筑分公司。3. 奖罚规定3.1 奖励制度3.1.1 分公司与项目施工场地签订质量合同,合同履行完毕,兑现和同奖。3.1.2 按合同工期完成全年施工计划,未发生质量事故,月度考核平均达 95 分以上的,嘉奖 5000~10000 元。3.1.3 工程科每月对各项目施工场地进行质量管理考核,考核分达 95 分及以上,奖励 500~1000 元。3.1.4 每年底由工程科评出当年十大优质项目,按工程量大小进行奖励。3.1.5 在工程施工中能够严格按规程、法律规范、标准施工,遵守工艺纪律,积极探究新工艺、新办法,节约人工、材料,提高施工速度、工程质量,未出现质量事故或返工现象,为消除质量通病做出贡献,在项目施工场地中为分公司信誉做出贡献的施工人员可评为施工场地质量信得过个人,评比比例为 5~10%,奖励 100~300 元。3.1.6 在质量月活动中,不拘形式,卓有成效的专业,经工程科考核,无违反施工工艺纪律的现象,施工质量合格,按人均 50元进行适当奖励。为提高职工技术能力,提高质量意识,各专业举办的活动,工程科按实际情况适当进行奖励。3.1.7 在公司、省局组织的检查站评比活动中,受到嘉奖的项目,工程科对专业进行适当奖励。3.1.8 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一次奖励 50~200 元。3.1.8.1 检验后的设备、材料在施工前仍发现缺陷,并及时上报、提供资料者。3.1.8.2 上道工序交接后,下道工序施工中发现上道工序存在质量隐患者。3.1.8.3 能及时发现、消除质量中缺陷,避开质量事故发生者。3.2 处罚规定3.2.1 开工项目的开工报告未通过编审就组织施工的,扣罚该专业 200~500 元。3.2.2 未按分公司与各项目施工场地签订质量合同施工或未履行完成合同中的质量指标,处罚该专业 500~2000 元。3.2.3 工程移交一个月内,未及时移交竣工资料处罚责任人200~300 元。3.2.4 在省局、公司组织的检查评比中,取得最差名次或受到批判的施工项目,罚有关专业 1000~2000 元。3.2.5 发生质量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损失费用在 500~1000 元,罚直接责任人 100 元,主要负责人 50~100 元;损失费用在 1000~10000 元,罚直接责任人 200~500 元,主要负责人 100~300 元;损失费用在 10000~50000 元,罚直接责任人500~1000 元,主要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