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集团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A-0)(建财<2024>15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银行账户管理,满足集团资金集中管理要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的银行账户是指集团与所属单位在境外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第三条集团公司对银行账户实行统一监控。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为银行账户管理的主管职能部门,各单位财务管理部门(资金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日常管理。各单位财务负责人是银行账户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含事业部、分公司、项目部)和集团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各单位。集团参股单位以集团公司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必须遵照本办法执行。第二章银行账户开立第五条各单位因经济业务事项需要开立银行账户的,应选择集团银企直联围的银行(见附件 1)开立银行账户。集团对各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实行审批制和备案制进行管理。第六条下列情形需要开立银行账户的应经集团公司审批后方可办理:1.因特别情况不在集团银企直联围银行开立银行账户;2.以集团公司加后缀形式为账户名开立的银行账户。第七条银行开户审批程序如下:1.申请单位填报《银行账户(开立/延期/撤销)审批表》(见附件 2),附开立银行账户申请书(注明开户原因与用途)、中标合同复印件、相关说明资料报送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审核;申请单位不是集团二级公司(建工控股公司所属二级公司视同集团二级公司)的应先逐级报请上级单位同意后方可报送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审核。2.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在 3 个工作日报请集团公司财务总监审批,经批准同意后申请单位方可开立银行账户。3.账户开立后 5 个工作日,各单位需向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报送开立银行账户备案表(见附件 3)与银行预留印鉴样本。第八条各单位以本单位名义在集团银企直联围的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应在账户开立完成 10 个工作日向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申请备案,并填报开立银行账户备案表(见附件 3)。第九条各单位以本单位名义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开立银行账户的应在账户开立完成 20 个工作日向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申请备案,并填报开立银行账户备案表(见附件 3)。除承揽境外工程业务的单位外,其他单位不得在境外开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