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X 银行应收账款质押业务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宽辖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融资渠道丰富贷款担保方式,促进地方经济快速健康分展,根据《物权法》、《合同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XXXXX 银行信贷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应收账款仅限于因商品贸易和提供服务而产生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应收账款质押业务是指 XXXXX 银行接受卖方(供应商)以未到期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对卖方提供的贷款、票据承兑等融资服务。融资模式分为一般授信和应收账款池融资(以下简称池融资)。 一般授信指 XXXXX 银行接受卖方针对特定买方(购货商)的现有的一笔或多笔应收账款作为质押,对卖方提供的融资服务。池融资指 XXXXX 银行接受卖方针对特定买方的现有和将有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卖方将已经发生的未到期合格应收账款提交 XXXXX 银行审核,将核准后的应收账款纳入应收账款池,在应收账款池受核准应收账款能够保持稳定余额的情况下,由 XXXXX 银行向卖方提供的循环融资服务。池融资模式下质押融资的期限可以超过具体每笔应收账款的期限,不必因融资发生时所依赖的应收账款到期而收回。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应收账款质押只适用于卖方以其自有应收账款出质,不适用于第三人出质。 第五条 卖方可以以已经发生的一笔或多笔应收账款出质,也可以以一定期间针对特定买方的所有应收账款,或卖方现在和将来所有的应收账款出质。 第六条 应收账款质押必须办理登记,登记机构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第七条 应收账款质押业务遵循应收账款、还款现金流双线控制的原则。 第八条 质押应收账款实行买方确认制度,质押应收账款在买方确认前,不得发放贷款或提供其他融资服务。 第九条 应收账款质押业务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第二章 卖方与买方准入条件第十条 应收账款质押业务涉与对象包括卖方(借款人)、买方。 第十一条 卖方必须为 XXXXX 银行辖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准入条件为: (一)信用等级在 A 级(含)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在 XXXXX 银行开立结算账户,且月结算量占其经营收入的 30%以上; (三)正处于成长期、成熟期,从事该行业 3 年以上; (四)主营业务突出,经营状况良好,已与买方形成 1年以上稳定的贸易伙伴关系,并与买方没有遗留的贸易纠纷,货款结算正常; (五)不存在同时接受买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以与其他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