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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局行政执法依据

广播电影电视局行政执法依据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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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台县广播电影电视局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主体性质(一)法定行政机关(二)执法主体法律依据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2、《电影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二、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许可(12 项)1、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核发法律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2、安装和使用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许可证的核发法律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安装和使用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领许可证。进口境外卫星广播电视节目解码器、解压器及其他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同意。4、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审批法律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根据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5、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核发法律依据:《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设立电影发行、放映单位,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11、迁建广播电视设施的同意法律依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尽量避开广播电视设施;重大工程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需要搬迁广播电视设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得有关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广播电视设施迁建的单位承担。迁建新址的技术参数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批。12、阻断广播电视信号空中专用传输通路的审核法律依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确需在已有广播电视信号空中专用传输通路内兴建建设工程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得有关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因建设工程阻挡空中专用传输通路,需要建立广播电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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