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制度----------------------- -----------------------日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穗府办〔2024〕80 号印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单位、各直属机构: 《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居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解决农村居民的后顾之忧,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2 号)、省政府《印发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24〕124 号)和原省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24〕22 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 16 周岁,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含渔民等,不含在校学生),根据以下方式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一)年满 35 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应参加本办法的养老保险; (二)不满 35 周岁的农村居民,可按自愿的原则参加本办法的养老保险。 按本办法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 第三条 参保人不能同时按本办法和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参保。正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就业的人员,应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 第四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基金实行全市统筹。 第五条 市、区(县级市)政府应保障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给付。 第六条 市、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组织和实施工作,民政部门、残联做好配合、协助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征缴、待遇核发等经办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核算与管理工作,市、区(县级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资助资金的安排和拨付工作。 市审计部门依法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依法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监督。 第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参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1999〕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