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依法建设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以与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市辖区和代管各县级市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在城市规划区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市、县级市和其他建制镇城市规划的具体围由其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本市所辖各区行政区域,本条例称市区。本市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开发区,市区规划建成区和建设用地规划控制区,本条例称城市规划进展区。第三条 城市规划是进行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区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城市规划一经依法制定,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或废止。第四条 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下列原则:(一)与省和珠江三角洲城市进展战略相衔接,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进展、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经济进展和生态环境的关系。(二)合理确定土地使用强度和控制人口密度。(三)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统筹兼顾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四)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城市水源,进展城市绿化,重点保护风景名胜区和城市景观河段,建设方便、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五)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建筑物、建筑群,重点保护具有本地特色的历史风貌和人文景观。(六)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与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相结合,合理调整用地,控制高层建筑,降低建筑密度,增加公共绿地、文化娱乐用地、体育用地,改善城市交通,完善生活、服务配套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增强城市综合功能。第五条 城市规划工作依法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规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对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人员实行岗位书制度。第六条 市(以下简称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工作和组织实施本条例。市辖各区、特定管理区的城市规划部门,是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照本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辖区的城市规划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导。计划、土地、房管、市政、园林、公安、工商、供电、供水和其它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协同城市规划部门实施城市规划管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城市规划部门监督检查管辖区的建设。第七条 市、县级市城市...